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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郸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原审被告郸城县交通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来源:王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02
浏览量:2091
标题 魏如学因与李学义、张振兰、巴艳敏、李乐、李紫晨、郸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郸城县交通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闭"
【文书字号】 (2009)周民终字第1404号  【审理人员】 张群阳、张杰、张建松 
【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0-04-20 
【审理机构】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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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00年)
【审理程序】 二审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周民终字第1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如学,男,生于1968年1月1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学,周口市川汇区人和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北冰,周口市川汇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义,男,生于1954年1月15日,汉族,系死者李心华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兰,女,生于1953年5月4日,汉族,系死者李心华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艳敏,女,生于1979年7月20日,汉族,系死者李心华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乐,男,生于2001年10月24日,汉族,系死者李心华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紫晨,女,生于20o5年2月1日,汉族,系死者李心华之女。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郸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原郸城县县乡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黄福军,职务站长。

委托代理人刘飞,郸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郸城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郝建军,职务局长。

上诉人魏如学因与被上诉人李学义、张振兰、巴艳敏、李乐、李紫晨、原审被告郸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原审被告郸城县交通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09)郸民初字第1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如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学、朱北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原审被告郸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刘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郸城县交通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5月30日22时许,李心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顺郸城县青园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郸城县巴集乡魏冢东桥西30米时,两轮摩托车与魏如学的未经许可占用道路的挑梁相刮擦后摔倒,造成李心华及无牌两轮摩托车乘车人李刘彬受伤,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伤者李心华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5月31日死亡,经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09]00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心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魏如学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心华受伤后入住郸城县人民医院花治疗费790.31元,第二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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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杰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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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俊杰
  • 执业律所:
    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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